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就《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3月1日開始實施以來,在社會上引起很大反響,為此,國務院法制辦教科文衛司的有關負責人對《條例》的有關問題進行了解答。 ★《條例》修改征求過群眾意見嗎 問:《條例》涉及方方面面,在修訂過程中征求過哪些方面的意見? 答:這個《條例》不僅涉及到娛樂行業業主的利益,還涉及廣大消費者和娛樂場所周邊居住群眾等方面的利益。公安部、文化部在起草送審稿階段就曾多次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見。《條例》上報國務院后,國務院法制辦首先征求了33個中央單位和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意見。其次,會同公安部、文化部分別在北京、浙江、廣東等地多次召開座談會,廣泛聽取了執法人員、娛樂場所業主和基層群眾的意見。再次,還多次邀請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的有關法學專家就《條例》有關制度設計進行了研究、論證;同時還特別聽取了北京滾石迪廳、天元俱樂部、巴那那迪廳、麥樂迪歌廳、華威大廈游戲廳等娛樂場所業主代表的意見,并實地考察了部分娛樂場所的經營情況。對于各方面所提的意見,我們進行了認真分析、研究。在此基礎上,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公安部、文化部對《條例》進行了反復修改,應當說,絕大多數意見都在《條例》中得到了充分體現。 ★酒吧屬于《條例》調整范圍嗎 問:《條例》出臺后,大家對其調整范圍眾說紛紜,請問《條例》的調整范圍到底都包括哪些具體對象? 答:從《條例》的名稱可以看出,《條例》適用于娛樂場所。那么,什么是娛樂場所呢?《條例》第二條有明確的規定,構成娛樂場所需要三個要素: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場所。據此,免費提供娛樂服務的場所,不是本《條例》的調整范圍。二是向社會開放的公共場所。據此,單位內部專門為本單位職工、家屬服務的場所,也不是《條例》的調整范圍。三是消費者自娛自樂的場所。據此,專門提供各種演出的場所,也不屬于本《條例》的調整范圍。這類場所,應納入《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進行調整。 根據《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娛樂場所大致包括兩類:一類是以人際交誼為主的歌廳、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等;另一類是依*游藝器械經營的場所,如電子游戲廳、游藝廳等。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賓館、飯店、酒吧、茶吧、咖啡廳、洗浴、桑拿、按摩、網吧等場所,不屬于本《條例》調整的范圍。但賓館、飯店中對外營業的歌舞、游藝場所仍由本《條例》進行調整。 ★為何要對營業時間加以限制 問:直到現在,仍有不少人對《條例》在營業時間上的規定很不理解,《條例》為什么要對娛樂場所的營業時間加以限制? 答:關于娛樂場所的營業時間,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的有關文件中已規定:娛樂場所的營業時間一律不得早于8點、晚于凌晨2點。從近幾年的執行情況看,效果是好的,各方面的反映也不錯。《條例》修訂過程中,我們專門就這一規定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見,絕大多數人贊成維持現行規定。因此,《條例》第二十八條維持了現行做法,規定: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做出上述規定的深層次原因主要有三個:其一,凌晨2點以后,往往是“黃、賭、毒”犯罪的高發期。由于管理人員疲勞,事故隱患不易發現,深夜也是消防安全事故的多發時段。為預防違法犯罪活動,防止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有必要對營業時間加以限制。其二,一些娛樂場所通宵達旦地營業,其音樂噪音、人員往來嘈雜,嚴重侵擾和影響了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近年來,不少群眾對娛樂場所的擾民現象反映強烈。限時營業也是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休息權利和正常生活。其三,凌晨2點以后,場所內的消費者數量逐漸減少,經營者仍然開啟全部設備、滯留工作人員,必然導致成本相對增加,但要關門又因缺乏法律依據而易與消費者發生矛盾、沖突。現在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便于業主降低經營成本。 據了解,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的有關法律對這類場所的營業時間也有同樣限制。如日本《有關風俗營業等的規定以及業務的適正化等的法律》規定,風俗營業場所的營業時間不得超過晚12點,日本所謂風俗營業場所與《條例》調整的娛樂場所范圍大體相當。我國臺灣地區的《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規定,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等場所,每日凌晨3點至9點不得營業。 ★為何限制相關人員近親屬經營 問:為什么要限制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 答:造成不少娛樂場所不同程度地存在“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屢禁不絕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一個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一些公職人員的近親屬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有關公職人員為其充當后臺或保護傘。這不僅擾亂了娛樂場所的經營秩序,嚴重影響了行政管理的公信力,更是極大地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近幾年,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文件和國家法律,對黨政干部、國家公務人員廉潔從政均有嚴格規范,對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等近親屬經商、辦企業也有相應的要求。遵照有關文件的精神,針對近年來群眾反映強烈的現實問題,《條例》第四條做出規定,禁止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開辦娛樂場所,禁止他們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安裝電視監控設備有何用 問:為什么要規定在娛樂場所安裝電視監控設備? 答:需要指出的是,《條例》第十五條關于在娛樂場所安裝電視監控設備的規定,僅僅適用于歌舞類的娛樂場所,不適用于各種電子游藝廳、游戲廳等游藝類的娛樂場所,當然更不適用于非娛樂場所。同時,《條例》對電視監控設備的安裝區域做了嚴格限定,即只能安裝在場所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包間、包房和其他地方不得安裝。 《條例》做出這一規定是基于對公共利益的保護:第一,歌舞娛樂場所是公共場所,人員密集且往來流量大,屬于治安案件和消防事故的多發場所。為了預防“黃、賭、毒”等違法犯罪,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有必要要求這類場所安裝監控設施。近年來,銀行、商場、城市道路和公園等公共場所普遍安裝了電視監控設備,效果是好的,社會反映也不錯。第二,目前在歌舞場所發生的治安案件和各類糾紛,大多因取證困難而難以得到及時解決。為了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歌舞場所的正常經營秩序,也需要采取必要的技術監控措施。第三,《條例》對歌舞場所的業主規定了不少新的義務,如不得封堵、鎖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等。要使這些義務落實到位,技術監控措施是最為有效的手段。據報道,德國也有類似的制度和做法。 問:為什么要對娛樂場所采取較為嚴格的管理制度? 答:眾所周知,娛樂場所具有雙重性:一方面,它可以豐富人們的文化生活;另一方面,這類場所又比較容易滋生“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目前,世界上不少國家、地區將娛樂服務定性為“風俗”或“風化”行業,出于預防犯罪、凈化社會環境的目的,在政策取向上對這類場所采取嚴格管理、限制發展的態度。例如,日本、新加坡以及我國的臺灣地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均對這類場所采取了嚴格管理的政策。 現實生活中,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近年來娛樂場所也出現了一些突出問題:一是聚眾吸食、販賣新型毒品的現象比較嚴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娛樂場所引誘、教唆他人吸食、販賣k粉、搖頭丸等;一些經營者或管理人員容留、放任吸販毒行為,導致這個問題日益突出。二是一些娛樂場所存在消防安全隱患,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娛樂場所人員密集,易燃、可燃材料多,火災危險性本身就較大。再加上由于利益驅動,一些經營者經常超額接納消費者;還有些經營者不好好履行消防安全責任,致使群死群傷事故時有發生。三是一些娛樂場所通宵達旦地營業,嚴重侵擾和影響了周邊群眾的正常生活。此外,一些娛樂場所內還存在賣淫、嫖*、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由于娛樂場所存在的上述問題,人民群眾紛紛要求加強監管。有鑒于此,《條例》對娛樂場所設定了較為嚴格的法律制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