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交通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開展高水平研發活動、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進行高層次學術交流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基地。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圍繞交通建設和交通科技發展戰略目標,開展應用基礎研究、重大關鍵技術、前瞻性技術以及相關公益性技術研究,解決交通現代化建設中的技術難題,為提高公路水路交通供給能力、服務管理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提供支撐。
第四條 重點實驗室主要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有條件的企業進行建設與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門是重點實驗室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1、制定重點實驗室發展政策及相關管理規定。
2、發布重點實驗室認定指南。
3、組織對重點實驗室的認定與評估工作。
第六條 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依托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1、確定重點實驗室的發展目標、任務和研究重點,指導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管理。
2、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副主任,組建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
3、為重點實驗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運行經費等條件。
4、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協助交通部做好對重點實驗室的評估等工作。
第七條 學術委員會是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組織,主要職責是:
1、審議重點實驗室的發展目標、任務、研究重點和工作計劃等。
2、審議研究課題,指導開展學術活動等。
3、參與重點實驗室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章 申請與認定
第八條 重點實驗室采用認定方式確定。認定工作依照“自愿申請,擇優認定”的原則進行。
第九條 重點實驗室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有明確的建設發展規劃,研究方向符合交通科技發展戰略目標,具備良好的實驗場所,有比較充足的科研經費,管理制度健全,運行良好,并對外開放二年以上。
2、擁有國內先進水平的科學研究試驗設備、儀器裝備及配套設施等,具備承擔國家、部(省)重大科技項目的條件。
3、擁有學術水平高、組織能力強,在本研究領域有一定知名度的學術帶頭人;有一支科研能力強、年齡與知識結構較為合理的研究隊伍。
4、學術水平和科研能力在國內或行業內領先,取得過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有培養高層次人才的能力。高校類的依托單位應有與重點實驗室研究方向相關的碩士、博士學位點。
5、依托單位能為重點實驗室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和運行經費,并對其科研成果有較強的轉化及應用推廣能力。
第十條 交通部將根據行業及交通科技發展需求,每2—3年發布重點實驗室認定指南。具備重點實驗室基本條件并符合認定指南要求的實驗室,其依托單位可提出認定申請,并按有關要求提交自評報告。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組進行現場評審,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研究確定重點實驗室認定結果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開放、交流、合作、競爭”的運行機制。
第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主任實行聘任制,由依托單位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應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較強的組織能力和管理能力,負責重點實驗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應由相同或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組成,人數不低于7人,其中依托單位的學術委員不得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要加大對外開放的力度,努力實現科技資源共享,促進國際國內學術交流,鼓勵科研人員通過合作等形式積極開展科研活動。
第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應實行固定研究人員與流動研究人員相結合的制度,積極吸引國內外有成就的科技人員和出國留學人員、進修人員進入重點實驗室工作。
第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注重儀器設備的管理,提高實驗室設備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應多渠道籌措研究與管理經費。重點實驗室的經常費用由實驗室、依托單位自籌,鼓勵重點實驗室與企業合作開展研究,吸引社會力量投資重點實驗室建設。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十八條 依托單位應每年對重點實驗室工作進行考核,考核情況應報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門每3-5年對重點實驗室運行情況組織評估。評估工作按照自評估、專家現場評審與交通科技主管部門審定的程序進行。
第二十條 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交通部對優秀重點實驗室將給予重點支持;對評估不合格的重點實驗室限期一年整改,經復評仍不合格者,將取消重點實驗室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XX月XX日起實施,1999年發布的《交通部重點實驗室認定辦法》(交科教發[1999年]25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