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公路建設由地方政府負責 ●充分利用現有道路進行改建或擴建 ●逐步實行“政府投資為主、農村社區為輔、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多渠道籌資機制 ●不得強制向單位和個人集資,不得強行讓農民出工、備料 ●資金使用情況向公路沿線鄉(鎮)、村定期公示
本報訊 (記者 劉旭波 特約記者 張竹彬) 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大背景下,農村公路應按怎樣的標準設計、建造?資金如何籌集?工程的組織管理和驗收應按怎樣的程序進行?近日,交通部頒布《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對這些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這是交通部頒布的第一部專門規范農村公路建設管理的行政規章,為依法加強農村公路建設管理提供了依據,對加快農村公路建設、促進農村公路健康持續發展、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據交通部公路司有關人士介紹,《辦法》共分7章51條,將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指出,交通部負責全國農村公路建設的行業管理;省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的管理;設區的市和縣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的組織和管理。農村公路建設由地方政府負責。其中,鄉道由所在鄉(鎮)政府負責建設;在當地政府的指導下,村道由村民委員會按照村民自愿、民主決策、一事一議的方式組織建設。 《辦法》規定,應按照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的原則,合理確定農村公路的建設標準,應充分利用現有道路進行改建或擴建。 對于農村公路的建設資金來源,《辦法》提出應把農村公路建設資金列入地方政府的財政預算,逐步實行“政府投資為主、農村社區為輔、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多渠道籌資機制。鼓勵農村公路沿線受益單位捐助農村公路建設,鼓勵利用冠名權、路邊資源開發權、綠化權等方式籌集建設資金,鼓勵企業和個人捐款。 《辦法》強調,農村公路建設不得增加農民負擔,不得損害農民利益,不得采用強制手段向單位和個人集資,不得強行讓農民出工、備料;不得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征地拆遷款。各級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將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情況,向公路沿線鄉(鎮)、村定期進行公示。 《辦法》規定,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符合法定招標條件的,應依法進行招標;要建立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和安全生產責任制。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開放交通,并按規定要求開通客運班車。同時,落實養護責任和養護資金,加強養護管理,確保安全暢通。 據悉,為做好《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交通部日前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充分認識《辦法》頒布實施對加快農村公路建設、促進農村公路健康持續發展、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意義。 農村公路建設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是當前和“十一五”交通建設的重中之重。交通部要求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按照《辦法》要求,結合貫徹今年全國農村公路建設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切實履行好行業管理職責,推進農村公路建設不斷向前發展。同時,結合本地情況,對有關內容進行細化,抓緊研究制訂《辦法》的實施細則,逐步完善農村公路建設管理的法規體系。 據介紹,各地交通部門將積極采取宣講、解讀和培訓等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辦法》。通過宣傳,形成各級政府高度重視農村公路建設、農民群眾積極參與農村公路建設、社會各界關心支持農村公路建設的良好氛圍,為保持農村公路快速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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