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業單位: 開展信用企業認定工作,是加強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有利于進一步強化企業的信用意識,引導企業注重信譽,打造誠信品牌;有利于促進被認定企業改善企業內部管理,提升企業綜合素質,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也有利于在全社會倡導誠實守信的經營風尚,營造良好的市場信用環境。各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積極引導企業參與爭創“信用企業”活動,要采取切實措施,對“信用企業”予以激勵和扶持,讓更多的市場主體成為打造信用陜西的主力軍,為促進全省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現將“陜西省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望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書面報陜西省企業信用協會秘書處。 二○○五年一月六日 陜西省信用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增強企業信用意識,提升企業綜合素質,倡導誠實守信的經營風尚,全面、客觀、科學、公正地反映企業信用狀況,根據《陜西省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認定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適用對象為:陜西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法人、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事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 “信用企業”是對信用管理工作卓有成效、市場交易行為誠實信用、全員信用意識強、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授予的榮譽稱號。 第四條 陜西省企業信用評定委員會具體承辦“信用企業”的認定與管理工作。陜西省企業信用評定委員會成員由工商、金融、法院、稅務、質量監督等部門相關人員及行業專家、學者組成,陜西省企業信用協會協助做好申報企業的受理、審查、培訓工作。 第五條 “信用企業”的認定,采取集中認定的方法,每兩年進行一次。合格者由省企業信用評定委員會和陜西省企業信用協會共同頒發“信用企業”證書和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六條 認定信用企業遵循以下原則: (一)企業自愿參加的原則; (二)非社會評比的原則; (三)失信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或敗訴記錄)一票否決的原則; (四)非終身制的原則。 第七條 “信用企業”證書與牌匾為企業信用度的證明與標志。企業可用于洽談業務、參加各項招投標、對外宣傳和企業形象設計。 第二章 申報與考核 第八條 申報信用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開業已滿三個會計年度; (二)有符合本行業和本企業特點的信用管理機構、人員和信用管理制度; (三)企業信用管理檔案資料齊全; (四)企業無失信違法行為和受處罰記錄; (五)無經營性虧損,經濟效益較好; 對有資質規定的行業企業,申報時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九條 申報信用企業,應向企業信用協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有效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署給申報經辦人的授權委托書; (四)本企業上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五)企業所具有的行業資質等級證書; (六)企業信用管理機構和專職信用管理人員任命文件復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企業信用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信用企業可以優先申請認定省人民政府確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稱號。 第十一條 信用企業的考核標準為: (一)堅持“信用至上”的經營理念,企業各級負責人有較強的信用責任意識和信用義務觀念,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能依法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二)企業設有信用管理機構,有具體分管企業信用管理工作的負責人,信用管理工作列入企業的重要議事日程,信用管理機構職責基本到位。 (三)企業信用管理機構配有法律意識與工作責任心強、業務素質高的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企業信用管理人員同時具有管理與監督的職能。 (四)企業具有根據本企業授信決策和信用政策制訂的各項信用管理制度。包括:法律法規學習制度;信用管理機構、人員崗位責任制度;合同簽訂前的評審制度;合同簽訂、履行與變更、解除制度;客戶授信與年審評價制度;客戶信用檔案建立與管理制度;應收賬款與商帳追收管理制度;失信違法行為責任追究制度等。 (五)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規范嚴謹,條款完整,臺帳齊全,履行完畢的合同資料能及時按規定整理歸檔,妥善保管。 第十二條 考核信用企業的量化標準為: (一)企業對外所簽合同,除不可抗力、對方違約以及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依法變更、解除者外,合同履約率達95%以上; (二)近三年企業的總產值、銷售額、納稅額和凈利潤同比呈增長態勢,無因不正當理由出現的虧損; (三)近三年企業應收款和應付款總額同比呈負增長態勢; (四)近三年企業在金融系統沒有發生逃廢債務,在海關、稅務部門沒有發生偷稅、騙稅等違法記錄; (五)企業產品質量優良,工商、質量監督、藥監、檢驗檢疫等部門無產品檢查不合格記錄; (六)企業無因自身主觀故意失信而被法院、仲裁機構認定的無效合同和受工商、公安機關立案查處的違法合同; (七)企業沒有因失信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和訴訟(仲裁)敗訴的記錄。 第十三條 申報與考核的工作程序: (一)企業申報提交書面申請; (二)申報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的行業協會提出推薦意見; (三)企業信用協會對企業的申報資料進行受理和初審,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進行企業信用管理相關知識的培訓。 (四)初審合格的企業,以后每年根據企業的信用數據,開展評級活動。按照信用評價細則由評價機構對企業信用狀況進行考核評價,第一次評價只認定信用企業;評價得分70分以上的企業填報《A級信用企業登記表》;評價得分80分以上的企業填報《AA級信用企業登記表》;評價得分90分以上的企業填報《AAA級信用企業登記表》。 (五)在企業信用數據庫中查詢申報企業的信用記錄,并向法院、公安、海關、金融、稅務、衛生、城建、質量監督、藥監、檢驗檢疫部門書面征求意見; (六)對考核符合信用企業標準,企業信用數據庫中無不良記錄,相關行政執法與司法機關無異議的企業,由企業信用協會提出推薦意見。 第三章 認定與命名 第十四條 對依照規定程序考核合格的申報企業,企業信用協會在簽署同意推薦的意見后,報送省企業信用評定委員會。 第十五條 省企業信用評定委員會依據企業信用協會上報的推薦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信用企業標準的,及時提出同意認定和命名的意見;對有疑義的,應重新進行考核。 第十六條 對決定認定和命名的信用企業,根據信用評價結果,分別授予“AAA級信用企業”、“AA級信用企業”或“A級信用企業”榮譽證書和“AAA級信用企業”、“AA級信用企業”或“A級信用企業”牌匾。 第十七條 省企業信用評定委員會發出認定決定后,在《陜西日報》和“陜西信用網”發布信用企業命名公告,提高信用企業的社會知名度。 第十八條 信用企業變更企業名稱和住所的,應提交申請報告和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經批準后予以換發信用企業榮譽證書。 第十九條 信用企業改制的,如屬整建制改制,可參照第十八條規定辦理換發榮譽證書手續。如屬合并和分立,應按規定程序重新辦理申報手續。 第四章 激勵措施 第二十條 信用企業列為陜西省人民政府重點扶持企業,申請辦理行政許可相關手續和參加各種評優評審活動,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給予優先受理,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專門窗口受理。 第二十一條 信用企業授牌后兩年內各級國資、經委、公安、工商、藥監、質量監督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給予支持和保護,但被舉報從事違法生產經營活動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信用企業申辦企業年檢,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齊全后,即予通過資格年審與企業年檢(A級)。實行聯合年檢的外商投資企業除外。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對信用企業授牌后兩年內不安排或少安排日常稅務檢查,并把信用企業申報納稅信譽等級,評定A級納稅信譽條件之一。 第二十四條 金融系統對信用企業優先貸款,享受優惠政策,優先享受開戶銀行提供的結算服務,小額貸款可免抵押、擔保手續。 第二十五條 海關對信用企業優先辦理通關手續,優先辦理加工貿易合同備案,優先評定為A類企業,享受A類企業在加工貿易上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 法院對信用企業的訴訟案件實行“快立、快審、快結、快執”的服務保障措施,按照立法程序,最大限度地縮短辦案周期,提高辦案效率,降低訴訟成本。 第二十七條 政府采購、藥品招標、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優先受理信用企業的投標申請;同等條件下信用企業優先入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陜西省企業信用協會建立信用企業的信用信息動態數據庫,通過市場巡查和不定期回訪及時采集和錄入信用企業的市場行為與信用狀況方面的信用數據。 省企業信用評定委員會建立信用企業完整的檔案資料。在組織開展企業信用管理自律活動的同時,對信用企業的市場信用狀況進行監督管理,并將監督管理情況記錄存檔。 第二十九條 省企業信用評定委員會對命名的信用企業實行年度復查制度,在核對信用企業提交的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二、四、五、七項材料的同時,重點對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量化標準對企業上一年度情況進行復查,并將復查情況載入《信用企業年度復查情況表》。經復查合格的,在榮譽證書相關欄目內加蓋“xxxx年度復查合格”印章。 第三十條 信用企業年度復查于每年6月30日前結束。未經上年度復查或復查不合格的企業其“信用企業證書”自該年度7月1日起自行作廢,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條 對已認定命名的信用企業,在年度復查和日常管理工作中發現下列問題,應責令限期改正: (一)企業負責人信用意識淡薄,不重視、不支持企業信用管理工作; (二)企業信用管理工作未做到機構、人員、制度“三落實”; (三)企業信用管理機構有名無實,未發揮其管理與監督職責; (四)企業信用管理各類檔案資料(含合同管理檔案)不全,或保管不善; (五)企業的應收款和應付款數額大幅上揚(年度同比分別超過40%和20%); (六)對其他企業侵害本企業合法權益的失信違法行為不及時追究; (七)存在其他有損信用企業形象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經復查信用企業信用狀況不良的采取降級處理。無正當理由并經催告仍不參加信用企業年度復查工作的,視為自動放棄榮譽稱號;因破產、注銷、企業改制中被重組合并、拆遷等原因處于歇業狀態的企業,撤銷命名,收回榮譽證書和牌匾。 第三十三條 對已認定命名的信用企業,在年度復查和市場巡查與回訪中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撤銷其命名、收回榮譽證書,并在三年內停止受理該企業的重新申報。 (一)申報與考核中虛報、隱瞞真實情況,情節嚴重的; (二)企業因失信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執法機關處罰或在經濟訴訟(仲裁)中被判(裁)敗訴的; (三)盲目簽約造成本企業重大經濟損失或因自身故意違約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五)簽訂無效和違法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不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導致國有、集體資產權益嚴重受損的; (七)利用“信用企業”證書行騙的; (八)企業信用管理工作嚴重混亂,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經復查已達不到第11條、第12條規定的標準的。 第三十四條 對未獲得“信用企業”稱號或已被撤銷“信用企業”稱號而假冒信用企業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將依據有關法規嚴肅處理,并向社會披露,三年內不得申報信用企業。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2005年1月6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