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強調要“健全生態環境治理體系”、“深化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構建環境信用監管體系”。 以環境信用體系推進生態環境治理現代化,既是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國家要求,又是推進“兩山”轉化的具體創新實踐。加強環境信用體系建設對解決突出環境問題、建設美麗中國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一、我國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歷程 1997年,我國與世界銀行合作,選定鎮江、呼和浩特兩市開展企業綠色信息公開試點。2005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印發《關于加快推進企業環境行為評價工作的意見》,對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的程序、指標和技術作了說明。 2012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綠色信貸指引》,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從戰略高度推進綠色信貸”。 2019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強調“創新事前環節信用監管”“加強事中環節信用監管”“完善事后環節信用監管”。 202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指出“全面實施環保信用評價,發揮環境保護綜合名錄的引導作用”。 這一時期是我國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階段,初步構建形成以環境信用監管為典型的強制型環境信用制度,以綠色信貸為典型的選擇型環境信用制度,以環境信息披露為典型的引導型環境信用制度。 2022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 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強調“完善生態環保信用制度”。從環境信用評價到生態環保信用制度,不同表述反映制度發展的不同階段,體現了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的躍升。 202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提出“加快構建環保信用監管體系”。2024年,《決定》進一步強調要加強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和環境信用監管體系建設。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意見》明確指出“支持綠色信貸發展。”這一階段是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的高質量發展階段,環境信用制度漸趨完善,信用助推生態環境治理的優勢日益彰顯。 二、深化環境信用體系,推進生態環境治理現代化 (一)進一步完善環境信用制度。加強環境數據采集、審查、清洗和核實,強化跨地有效治理與合作共治。深化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開展環境嚴重失信名單認定、記錄、歸集、公開、懲戒和修復制度的“廢改立釋”,及時開展環境信用監管成效評估和“回頭看”。對標國際先進做法,健全系統完備的標準體系和監測體系,對制度實施前、實施中和實施后跟蹤績效評價,對不良制度及時“糾偏”。在制度構建層次、政策制定層次和政策執行層次,既要分系統推進,又要多系統協同。 (二)進一步健全環境信用約束與激勵機制。權衡環境信用應用邊界,對于綠色金融、環保投資等私人屬性環境信用,運用經濟手段決定交易。對于污染自行監測、行業自律等準公共屬性環境信用,視情況采用經濟手段、信用手段或兩者相結合方式。對于事前審批、事中事后監管等公共屬性環境信用,應用管制手段、信用手段或兩者相結合方式,強化環境信用政策的合法性審查,清單化規范環境失信約束措施,推進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合規建議書和環境信用修復告知書“三書同達”。針對污染源、工程建設、中介機構、碳市場等特征,構建不同維度的環境信用評估和全流程動態監管體系,推廣綠色信貸“整園授信”。 (三)進一步加強組織保障。既注重發揮生態環境部門積極性、創造性,又強調跨部門協作聯動,強化政府、企業、公眾、非營利性組織等主體互動,深化數據融合貫通和政策集成聯動。強化地方各級議事協調機制作用,解決環境信用政策供給、平臺建設、部門協調等方面難題,各類環境信用制度均需在試點基礎上予以法律化。善用科學技術,加強信息化建設,加大政策、管理創新力度。加強環境信用體系的前沿理論研究,及時總結、提煉和推廣基層環境信用建設的實踐經驗,壯大環境志愿服務力量,增強社會環境意識、生態意識和誠信意識,構建形成政府主導、部門協同、企業履責、社會參與、公眾監督的生態環境治理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