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涉及不平等對待企業法律法規政策清理的決策部署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有關要求,結合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安排,市場監管總局對市場監管領域內現行有效規章進行了清理,擬廢止規章1件,修改規章23件,并起草形成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24年2月,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國發〔2024〕5號)對罰款事項設定和實施提出要求。2024年3月,市場監管總局結合罰款事項清理,對市場監管領域主要執行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進行全面梳理,啟動規章一攬子廢止和修改工作。2024年5月,司法部發布《關于開展涉及不平等對待企業法律法規政策清理工作的公告》。法規司在充分征求總局各司局意見、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意見的基礎上,起草形成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初稿)》。2024年6月,市場監管總局召開座談會,邀請部分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大中小企業代表、協(學)會代表、律師代表參會,聽取對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規章中罰款事項及不平等對待企業事項的意見建議。針對反饋意見,法規司會同總局相關司局認真研究、充分吸收采納,形成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決定(征求意見稿)》中涉及“信用”相關的內容有:
十五、對《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2014年8月1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7號公布)作出修改 (四)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三條中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修改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五)第四條修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平規范和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的要求,根據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隨機搖號,抽取轄區內不少于3%的企業,確定檢查名單。” 十六、對《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2014年8月1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9號公布)作出修改 (四)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中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修改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十七、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2014年8月1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0號公布)作出修改 (四)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中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修改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十八、對《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2014年8月1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8號公布)作出修改 (三)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中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修改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六)第五條中的“注冊號”修改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