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評級是獨立的第三方信用評級機構,對影響經濟主體或者債務融資工具的信用風險因素進行分析,就其償債能力和償債意愿作出綜合評價。信用評級伴隨債券市場應運而生,科學準確的信用評級結果對推動債券市場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隨著改革開放的推進,我國“三步走”發展戰略正式提出,企業債券市場開始蓬勃發展。適應債券市場發展要求,我國信用評級業開始萌芽。信用評級業的發展不僅對債券市場的發展至關重要,更是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信用評級在降低信息不對稱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為管理部門有效監管提供參考依據,幫助市場主體有效規避市場風險。
國內學者對信用評級業的研究文獻主要集中于兩個方面。
☑ 一是關于信用評級業的市場結構。馮琦認為市場集中度越高,越有利于一國信用評級產業的安全發展,當前各國信用評級業的共同特點是信用評級機構數量極為有限,信用評級業存在規模經濟、范圍經濟以及標準化的自然壟斷的本質屬性。中誠信國際信用評級有限公司董事長閆衍認為,信用評級業并不適合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因此應在加強監管基礎上,構建相對有限競爭的評級市場結構,在這一結構下,聲譽機制可以激勵評級機構提供更高質量的評級結果。
☑ 二是關于信用評級業的發展階段。中國金融培訓中心張浩分析我國信用評級業的現狀發現,我國信用評級業還處在發展初期,市場規模不斷擴大但與國際成熟市場仍有差距,從業隊伍不斷壯大但人員流動率仍處較高水平,業務品種不斷豐富但國際化程度仍然相對偏低,評級技術不斷成熟但評級質量仍有待提高。大公信用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副總裁杜立輝認為,我國信用評級機構應對內“適度改革”、對外“有序開放”,積極拓展業務范圍實施多元化戰略,評級市場亟待實施統一化監管,推進評級人才發展。
信用評級業發展對揭示債券市場運行風險、提高市場效率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從我國信用評級業的探索實踐入手,針對信用評級業發展中在制度、監管、發行主體、評級機構自身管理等方面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從發展完善角度對進一步加快推進評級業發展進程提出了對策。
我國信用評級業的探索實踐歷程
01 初創和清理整頓階段
信用評級業發展主要依靠政府推動。1987年,我國最早的信用評級機構吉林省資信評估公司成立。1988年,我國第一家獨立于金融系統的外部信用評級機構上海遠東資信評估有限公司成立。此后全國各省市紛紛成立歸屬本地的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數量多達100余家。受國內經濟過熱引發搶購風潮的影響,1989年政府工作報告明確要治理整頓和深化改革,開展企業債券清理整頓。同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撤銷原來由人民銀行和各專業銀行設立的評級機構,設立全國信譽評級委員會,信用評級業務轉由該機構集中辦理。這一階段,信用評級業務較單一,評級機構數量大幅萎縮。
02 重新探索和創新突破階段
1992年開始,國家規定企業進行有償資金活動的,必須以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的形式開展,發行企業債券前可向經管理部門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申請評級,逐步推進評級業務市場化。1992年上海新世紀、中誠信成立,隨后深圳市咨詢評估公司、大公國際等社會評級機構相繼成立。1995年開始,各地信譽評級委員會陸續改制成為獨立機構。這一階段,信用評級機構數量再次擴張。2003年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加快建設企業和個人信用服務體系”。2004年人民銀行、銀監會及證監會分別出臺規定,對擬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券的機構及發行的債券、商業銀行發行次級債券和證券公司債券,應聘請獨立的信用評級機構進行評級。這一階段,我國債券市場一直存在剛性兌付的隱性承諾,信用評級方法無顯著差異,各評級機構間評級結果的異質性不強。2014年前,我國不同類型的經濟主體和債務融資工具的信用評級大多分布在AA、AA+和AAA這三個級別,區分度較低。
03 規范發展和穩步推進階段
2014年,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超日債”的違約,打破了我國債券市場剛性兌付的隱性承諾,此后債券違約率逐步擴大到成為常態,暴露出我國信用評級業風險預警和投資定價功能弱,對受評對象違約事件的預期不足等問題。這一階段,隨著監管進一步加強,評級業在監管、規則、多元化服務等方面不斷完善,2019年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聯合制定實施的《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對于彌補監管短板具有重要意義,推動了信用評級業的規范健康發展。我國信用評級業經過多年發展,評級技術不斷發展,評級機構規模不斷壯大,截至2022年4月末,全國備案法人信用評級機構55家,其中市場份額較大的全國性評級機構接近10家。
信用評級業發展中面臨的問題
(一)法律法規體系建設需進一步健全
❖ 一是缺乏針對性的法律法規。目前,我國針對信用評級業管理的最高層級制度依據是2019年人民銀行等四部委聯合下發的《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屬于部門規章層級,關于信用評級管理沒有效力較高的上位法,信用評級市場的法律約束力相對不足。
❖ 二是業務管理法規相對分散。信用評級業管理相關規定分布于《證券法》、《公司法》、《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條例》以及人民銀行、財政部、發改委、證監會等部門的文件中。
❖ 三是對于評級機構的主體管理尚存在一定短板。現行法規對評級機構的管理主要由各監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實行業務條線管理,缺少必要的退出規定,對評級主體監管規則尚需要進一步完善。
(二)部門監管合作效能亟待深化提升
參照債券市場,評級業管理實行多部門聯合監管的模式,人民銀行、發改委、證監會、財政部等管理部門分別負責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所債券市場、企業債及地方政府債的評級業務管理。這種相對分散的管理模式,一是呈現出監管合力相對不足,各管理部門之間存在監管協作成本,并易導致監督管理中的盲點。二是反映出統一的監管標準體系尚不夠完善,評級市場之間互聯互通缺少相應的實施準則。對評級機構質量控制監管、跟蹤評級相關規定較少,各評級機構忽視評級技術,跟蹤評級不到位,易造成評級結果滯后與評級高估問題。
(三)評級機構獨立性還不夠高
我國信用評級市場付費模式主要為發行人付費的模式,易導致發行人占主導地位,而易使評級機構失去話語權。一是評級機構在爭奪市場份額、獲取利潤的競爭下,行業存在過度競爭,損害評級機構自身成長性。二是評級機構被動迎合市場,在公正性、真實性、客觀性等方面往往會向付費方的發行人傾斜,獨立性受到影響,同步影響評級產品的質量、評級結果,易引發“劣幣驅逐良幣”現象。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21年末,我國債券市場共發生244家發債主體違約,到期違約金額累計約5971.65億元,76期違約債券的評級在AA以上,存在較為顯著的虛高和泡沫現象。
結論與建議
我國信用評級業取得較快發展,信用評級較好地發揮減緩信息不對稱、揭露信用潛在風險、促進債券市場健康發展的功能及作用,但目前還處于初級階段,存在信用評級初始評級結果偏高、債券間評級結果區分程度和前瞻性不足、評級獨立性不強等問題。建議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進一步完善信用評級業的監管體系和規則
✍ 一方面要進一步完善信用評級業法治化監管體系。研究制定法律效力較高的上位法,完善評級市場退出機制,針對《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等各部門監管要求,對危害我國經濟安全的、擾亂我國金融市場秩序或嚴重違反行業規范的信用評級機構采取清退措施。
✍ 另一方面要穩步推進監管規則完善。對信用評級機構質量控制進行監督管理,對跟蹤評級方法、頻率等制定統一標準,推動銀行間與交易所債券市場互認互通,增加對評級質量較差及跟蹤評級不力的相關處罰依據,加大非現場監管力度,以評估評級結果是否起到過程有效跟蹤和風險預警作用為依據,對評級機構建立適當回溯機制。
(二)采取多種付費模式,緩解利益沖突問題
探索推動多元化的評級收費模式并存,推進投資方付費模式或發行方與投資方共同付費模式,保障評級機構獨立性。相比于目前國內市場上普遍采用的發行人付費模式,投資人付費模式的評級機構在評級方法、指標選取以及評級流程等方面的制定和執行上更為嚴格。在信用評級收費模式方面引進投資者付費模式,由投資者對評級結果真實需求為主導,讓信用評級信息的直接使用者主動為評級結果買單,阻斷被評主體與信用評級機構之間的利益鏈條,加強投資者與信用評級機構關聯性,保證信用評級結果客觀與公正。
(三)推動信用評級機構建立客觀、科學的信用評估體系
美國三大評級機構的成功主要源于美國三大評級機構一直為投資者提供客觀、獨立的行業分析和市場研判,長此以往累積了良好的市場聲譽,獲得廣泛認可的公信力。基于這種公信力,投資者對其評級結論產生很強的依賴性。因此,我國信用評級機構在執業過程中,亦應摒棄過度強調業務和效益,在獨立性方面多下功夫,致力于建立一個獨立、公正、客觀、科學、扎根本土化的信用評估體系,以此提升評級質量和評級標準,擴大評級結果的影響,增強自身行業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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