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規范,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礎。經重慶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的《重慶市社會信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主要內容包括信用環境建設、信用信息收集與披露、信用信息應用、信用主體權益保障、信用服務規范等,共8章57條,已于7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社會治理研究院研究員、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類延村認為,《條例》是地方立法領域的又一部綜合立法,有利于對失信問題進行綜合規制,符合信用立法的一般規律和趨勢。 “《條例》對社會各方面在信用體系建設中的責任義務進行了原則規定,明確要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全面履行職責,發揮示范表率作用。”重慶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說。 立法固化社會信用建設經驗 建設社會信用體系,首先要理清何為社會信用。《條例》就這個問題給出了答案: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等信用主體,在社會和經濟活動中遵守法定義務、履行約定義務、踐行承諾的狀態。 田某系重慶某物流公司員工,乘公司機動車為客戶送貨時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江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田某受到的傷害為工傷,但公司唯一股東楊某為逃避責任,故意用虛假清算報告清算并注銷公司。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楊某支付田某家屬醫療費、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誠信是為人立身之根本,亦是企業生存發展之基石。本案中,法院依法判決公司股東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對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打擊不誠信經營行為、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等具有重要意義。 如何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條例》同樣也有明確:要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共建、依法依規、保障權益的原則,堅持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司法公信多領域推進。 類延村是全國首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律匯編《中國誠信法律通覽》的主編,在他看來,《條例》關于社會信用的界定堅持了“中切口”立法原則,著重從守法和履約踐諾的角度開展信用治理,既有利于擴展信用治理的覆蓋面,也從審慎的角度提升了信用治理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重慶在大力推行告知承諾制、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改革實踐中,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較好的成效,有必要將這些好的經驗做法通過立法予以固定,進而更好地推動、保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黎藜說。 建立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 《條例》設專章對信用環境建設作出規定,明確要求建立政務誠信監測治理體系和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并規定上級人民政府定期對下級人民政府進行政務誠信監督檢查,實施以政務履約和守諾情況為主要內容的政務誠信考核評價,并將考評結果作為對下級人民政府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 “《條例》旗幟鮮明地確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政府主導’地位,這在地方信用立法中屬于創新性舉措,符合社會治理體系的基本要求。”類延村表示,有利于推動地方政府由信用立法主導向信用建設政府主導、信用監管政府主導和政務誠信建設政府示范的綜合轉型,特別是有利于推動政府信用治理部門專責化和政府信用職能法定化方向的發展。 《條例》提出,重慶市要建立政務誠信監測治理體系和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并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和其他經濟社會活動中,應當嚴格履行依法向社會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訂立的各類合同,加強在政府采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招標投標、招商引資、地方政府債務等重點領域的政務誠信建設。 同時規定,確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府承諾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相關市場主體的財產損失予以補償。 鼓勵市場主體主動應用信用產品 提高商務誠信水平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點,也是商務關系有效維護、商務運行成本有效降低、營商環境有效改善的基本條件。因此,《條例》分別從重點商務誠信領域建設、鼓勵市場主體應用信用產品、政府創新監管等方面進行了規范。 《條例》規定,重點加強生產、流通、消費、稅務、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通運輸等領域商務誠信建設,引導市場主體增強社會責任感、強化信用自律,弘揚企業家精神,推動高質量發展。鼓勵市場主體在經濟活動中主動應用信用報告、信用評價等信用產品,降低商務運行成本,維護良好商務關系,優化營商環境。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揮信用在創新監管機制、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礎性作用,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在加強社會誠信建設方面,《條例》規定,全面推進社會保障、教育科研、勞動用工、環境保護和節約能源等領域社會誠信建設,鼓勵社會成員之間以誠相待、以信為本、信守承諾,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實現社會和諧穩定。 此外,各級國家機關和有關部門在各個行業的誠信創建活動和精神文明、道德模范的評選中,應當樹立誠信典范,將信用主體的信用狀態作為評先評優的重要內容。 信用良好有獎勵失信懲戒列清單 “《條例》規制了關鍵核心制度,以避免濫用信用信息。”黎藜介紹,《條例》同時規定了守信激勵制度,明確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對信用良好的信用主體采取7個方面的守信激勵措施,比如在行政許可、資質等級評定中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便利服務措施,在日常監督管理和專項檢查中優化檢查頻次等等。 《條例》還規定了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明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應當限制在嚴重危害自然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且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等5類領域之中。 全國統一實施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按照國家統一的認定標準實施。重慶市范圍內實施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其認定標準與移出條件、程序以及救濟措施由重慶市地方性法規規定。 在失信懲戒方面,《條例》明確失信懲戒措施實行清單制管理,應當嚴格按照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和重慶市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執行,此外還明確了重慶市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的編制、調整程序。 此外,《條例》明確了失信信息查詢期限。公共信用服務機構提供自然人失信信息查詢服務的期限為五年,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和命令另有規定的除外。失信信息查詢期限屆滿的,公共信用服務機構不得提供查詢服務。 “《條例》將社會信用建設視為系統工程,有利于提高信用治理效能。它堅持了德法共治的基本原則,與公民道德建設、精神文明創建和素質教育鏈接在一起,有利于從系統角度強化治理的效果。”類延村表示,在《條例》實施過程中,政府更應注重成渝雙城經濟圈建設下的信用執法協同,開展信用評價區域一體化試點,形成同等信用評價的區域示范,為信用行為的全國性評價統一標準的建立積累經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