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并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草案》明確,學位申請人在學位授予單位學習期間以及學位申請、同行評閱、答辯過程中存在學術不端、作偽造假等行為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以作出不授予其學位的決定。
根據《草案》,已經獲得學位者,在獲得該學位過程中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決定,由學位授予單位撤銷學位,收回或者宣布學位證書無效。三種情形具體包括:一是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存在嚴重剽竊、偽造、抄襲、數據造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質量不符合標準的;二是以冒名頂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或者畢業證書的;三是在學習期間存在不應當授予學位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草案》提出,受教育者對于不受理本人學位申請、不授予本人學位的決議或者決定不服的,學位獲得者對于撤銷其學位的決議或者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訴。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授予學位的決議和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異議。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在收到申訴或者異議之日起九十日內進行復核并作出復核決定。對復核決定仍不同意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學位授予單位在作出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的決定前,應當聽取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的陳述和申辯。 |